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或抗拒法院的执行工作。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违反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了法院对其消费行为的限制令,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在有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
这些条件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建议: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被错误纳入失信名单,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失信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并可能面临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不能担任企业高管、限制市场准入等。
失信人可以通过履行义务、配合执行等方式改善信用状况,争取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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