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常在以下几种条件下:
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十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特定情形下的初次制度实行或国企改制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如严重违纪、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年内未签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动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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