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为了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在高温天气下劳动作业的安全健康,7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室外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职工加班加点;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为从事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的药品等;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户外劳动者站点作用,为从事户外劳动的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服务。同时,要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3℃(含33℃)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6小时(含6小时)以上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岗位津贴,高温岗位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 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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