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短短几分钟,上演连环事故,驾驶员却因事故后不当避险而坠亡,一场本不应发生的悲剧,带给我们怎样的法律思考?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某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事故。当日23时23分,许陈某驾驶小轿车行驶在高速路上,失控撞到中央隔离带,引发首次事故,致使小轿车损坏;23时30分,许廖某搭载谭某行驶至该事故现场,撞到陈某的故障车,引发二次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廖某谭某受伤;23时35分许,张某载人驾车途经事故现场,撞到陈某、廖某两车,引发三次事故,致使三车损坏、张某及车上乘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下车翻越护栏到公路左侧中央隔离带处,从空隙处坠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陈某全责;第二次事故陈某主责、廖某次责;第三次事故陈某和廖某主责,张某次责。
另查明,经案涉高速公路验收委员会审定,案涉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完善,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事故发生地的高架桥亦挂有“禁止翻越、当心坠落”警示标志,事发路段护栏高1.13米。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死亡与陈廖两人及高速公路管理者存在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陈廖两人、对应的保险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者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的死亡直接原因系其违规攀爬高速公路高架桥护栏所致,其避险行为因先前的交通事故引发,不能切断事故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死亡原因包含交通事故,及其违规攀爬高速公路高架桥行为。
本案损害的产生先系陈某、廖某未设置警告标志,又因张某未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共同将张某置于危险境地之中,才引发张某的避险行为并导致死亡。
因此陈某、廖某存在过错应担责,但事故对张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小于张某自身的避险行为,故陈某、廖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自身在事故后未依规撤离,反而停留在危险区域左侧,无视现场警示牌而翻越护栏,其行为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担主要责任;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事发道路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鉴于陈某廖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判决对应保险公司各向张某家属赔付15万余元,共计30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多个行为因素交织,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从法律角度看,陈某、廖某作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没及时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导致后续车辆及人员面临潜在风险,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张某未规范安全驾驶,事故发生后又不当避险,同样是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的重要原因。这些行为都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张某自身对危险的轻视,构成了悲剧发生的直接且关键因素。在高速公路这一特殊环境下,张某本应知晓危险警示与避险常识,却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正确的避险措施,反而违反桥上“禁止翻越、当心坠落”的明确警示,最终酿成悲剧。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要第一时间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人员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等安全地带,千万不要在事故现场逗留或作出危险避险举动,任何疏忽都可能将自己置于生死边缘。务必将安全牢记心间,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让每一次出行都平安抵达。
撰文:巫雅柠 冯秀珠 周舟
【作者】 巫雅柠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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