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成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下是更改民族成份的基本步骤和所需材料: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准备
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代为申请时,需提供监护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和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的情况下)。
父母再婚且不同民族,双方原来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变更民族时,需要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民族的书面协议。
审批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登记
公安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请注意,更改民族成份通常一生只能进行一次。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信息,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联系当地民族事务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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