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相关的实施办法,单位计算员工年假的方法如下:
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入职员工
若新入职员工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其当年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假期。
折算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假的,应按法定假日计算三倍加班费;
若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以上是单位计算员工年假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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