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之日是指法律文书实际被受送达人接收的日期,具体情形包括:
直接送达:
由被送达人本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接受送达的人签字之日为送达日。
邮寄送达:
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不包括公告当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认定书制作后,将认定书正式送达给当事人的日期。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送达情况确定送达日期,并在相关文书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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