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金的收取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征收对象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等。征收标准
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2.5‰计收。
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等)及其他社会服务行业企业或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5‰计收。
对严重亏损的商业企业,在提供详实的财务数据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后,可适当减免。
银行、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利息或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收。
征收方式:
一般由税务局代征,企业主体在申报纳税时应一并申报缴纳。
缴纳程序
提取防洪基金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防洪基金,贷:应交税费--防洪基金。
缴纳防洪基金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防洪基金,贷:银行存款等。
用途:
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请注意,上述信息可能随时间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具体征收标准应咨询当地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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