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新司法解释权威解读来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5 14:06:00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今天(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解释》主要内容有哪些?和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解释》进一步严密我国反洗钱刑事法网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发布的就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解释》共12条,自今年8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高发多发,与之关联的下游犯罪就是掩隐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持续处于高位。《解释》回应基层办案机关的迫切需要,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

《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充分体现了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严密性。

强调严格认定主观明知。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在涉银行卡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仅因转款、套现、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刀切”做法。

罗国良庭长介绍,对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行为人受他人指使,使用本人银行卡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行为人很难明知是犯罪所得,对这些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特别慎重

“情节严重”数额标准调整为

五十万和五百万

据介绍,这次的司法解释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相结合,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反洗钱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适当调整,当严则严,该宽则宽。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即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分别设置了五十万元和五百万元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这样的犯罪,掩隐罪的加重处罚标准定的是五百万元,而对于上游犯罪为其他犯罪的,掩隐罪定的加重处罚标准是五十万元。这样就能有效解决上下游量刑均衡的问题。

罗国良庭长介绍,这一加重处罚标准的调整,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一些案件中出现了上下游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突出问题。比如江苏、浙江等地集中出现一批运输、收购非法采挖海砂的案件,上游非法采矿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是矿值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如果对运输、收购海砂的掩隐犯罪分子机械适用以前的“十万元”标准,就出现了明显的罪责刑不相适应。对于上下游同一笔犯罪所得,一般情况下,作为事后帮助犯的掩隐行为的量刑要低于上游犯罪。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如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挽损,以实际行动争取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 罗国良:还要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实施掩饰隐瞒犯的,应当给予更大幅度从宽处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两高”发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立即安排人员在金店大额刷卡购买金条、首饰等黄金制品,然后将所购黄金制品运送出境或出售变现,通过匿名交易迅速实现资金转移、转换,以此来掩盖资金的不法性质,达到洗钱的目的。今天“两高”就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这是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人詹某某是当地一家珠宝店的店主。詹某某在店员向其汇报有人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行为异常时,出于牟利目的,仍指使店员继续向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并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在可疑人员前来大额购买黄金首饰前即通知店员做好准备。

其间,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的本人银行卡因流入涉电诈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她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詹某某协助调查并退还了赃款。但在随后两个月时间内,詹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犯罪所得到其店内大额购买黄金首饰以便迅速洗白、转移资金,仍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交易,收到购金款共计600余万元,已查明均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91名诈骗被害人。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协助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500余万元。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法官 沈斌:本案可疑人员大额购买黄金首饰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可疑人员报一个购金总金额,由店员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数量,付款时一边与他人手机交流,一边按对方指示换用多张银行卡分散刷卡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手机联系,并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他人购金款涉电诈后仍继续交易,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根据其犯罪行为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情节,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示,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具有高价值、便携性、易变现、不记名等特征,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义务。店主切莫贪图不当利益,沦为电诈犯罪分子的帮凶。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董良言)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相关文章:

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新司法解释权威解读来了08-25

“1994年广东录像厅杀人案”3凶手被核准死刑08-21

8月19日A股分析:沪指跌0.02%报3727.29点,两市合计成交25883.69亿元,涨幅最多的行业板块为汽车服务08-19

风口之上,“谷子”质量如何保证?08-13

多地警示虚拟币非法集资风险,八大类“资金盘”套路曝光07-20

引导险资长期稳健投资 资本市场再迎重磅利好07-14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交流大会成功举行07-13

湖南“医保钱包”来了,个人账户余额可跨省转账07-06